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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ABS下月开闸 实行备案制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    2014-09-05 15:44:17   查看:

有关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0月开闸的传言正在坊间发酵,而一份据称源于证监会债券监管处某处长与各券商的会谈记录则进一步证实了上述传言。

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会谈记录显示,此次会谈主要内容是传达证监会将在10月重新开始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希望券商多报项目,同时开闸之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将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控制在2个月以内。

另外,该会谈记录还透露证监会已经在浙江两个城市试点市政债。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本报记者获得的会谈记录显示:“证监会会大力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希望券商多报项目多尝试。相关法律问题和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已经完成初稿,正式稿变化应该不会很大,拟于2014年10月正式开闸。”

“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初见于今年7月下旬证监会发给券商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该负面清单涵盖了8类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这8类资产主要是与政府税收等相关或者不具有完全或独立、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会谈记录还称:“证监会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额覆盖产品本息以及其来源。”

记录显示,证监会正在考虑本轮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将“优先支持保障房、安置房、棚改项目,优先保障国家立项项目,重点支持省市立项项目,限制县立项目。”

与优先支持项目相反,证监会表示:“不建议上报现金流全部或者大部分依靠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如涉及到公共事业项目(如水、电、煤)的,需将原始权益人从政府体系内剥离,确保其成为资产独立、收入独立、收益分配独立的自主经营主体。”

至于以BT(建设-回购)回购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上述记录透露出的态度则是“原则上不鼓励,但可以参照发改委的‘2111’的指标原则上报。”

所谓发改委“2111”指标是指,目前除产业类企业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不受指标限制外,发改委对其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仍然实行年度指标限制,省会城市每年可发行2只企业债券,省辖市、全国财政百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每年只允许发行1只企业债券,并且,同一个发行人当年发行和再申报时间须间隔半年以上,非同一个发行人无时间间隔限制,但均只能占下年发债指标。

会谈中,证监会明确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受理和备案流程。

“受理流程是主承销商、原始权益人先将主要方案与交易所对口部门进行论证后再正式备案,然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涉及到特殊基础资产的项目,需先与证监会债券监管处沟通后再开展。”上述流传出来的会谈记录显示。

市政债已在浙江两市试点

对于证监会正在大力发展的市政债券,此次会谈也有所涉及。

会谈记录显示,关于市政债券,目前证监会已经挑选了两家浙江省的城市做试点。

证监会已经明确之后市政债的审批条件和审批周期:“证监会主导审核,审批周期力争控制在2个月内。”

另外对于发行主体,此次会谈中,证监会债券监管处表态称,市政债发行不受城投债通道指标限制,发债主体资格和发债额度等考察性指标与城投债差异不大。但有别于城投债发行人,市政债发行人应是偏重于产业型公司,是否是产业型公司则主要从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上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