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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监管新规三方“开源”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    2014-03-18 16:11:04   查看:

3月17日,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落地,“扩大”与“审慎监管”成为新规的两大关键词。

“扩大”首先体现在将金融租赁企业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并且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以作为发起人;其二是扩大业务范围,如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升级业务等;还有就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而“审慎监管”则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约定出现经营困难及时补充资本金。

《第一财经日报》注意到,与2013年末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明确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分析认为,这将进一步加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五类机构可做发起人

“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全面,立足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银监会称。

《办法》将此前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更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新规肯定是扩大了社会资本力量参与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基础,对构建更好的融资来源和更全面的支持都是有好处的。”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刘澜飚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

银监会要求,五类机构可以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包括除了前述三类公司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尽管银监会放宽了以上五类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但是也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刘澜飚表示,这项规定比原来的办法更具体,但是也更严格,而这种安排有利于塑造整个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特点,或者增强公司以后可持续的业务发展能力。

另外,《办法》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过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银监会表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而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资产证券化仍待细则

《办法》扩大业务范围当中,资产证券化的明确列入,无疑是最为刺激金融租赁行业的一项。

“(资产证券化)毕竟还有一个实验的过程,市场认可的过程和市场参与广泛性和厚度,所以这个还是不能太急,一点点来吧。”刘澜飚表示。

实际上,金融租赁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这个业务并不陌生。2012年11月份,工银租赁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审批通过。彼时,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如民生租赁、交银租赁等,均在积极申报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工银租赁的上述产品最终未能如期发行,业内人士介绍,主要卡在了银监会,当时并未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台细则。

而让金融租赁机构看到希望的是,《办法》落地,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展,新规还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2012年,央行和银监会重新启动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3年底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

不过,有业内人士称,金融租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切实推进依然需要相关细则的出台。

统计显示,2010年至今,有超过10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约110亿元。